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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网以防发生危险
高速公路部门禁止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网以防发生危险,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路政管理,保护公路护栏网路产路权,保障公路护栏网完好畅通。高速公路护栏网外缘起30米,立交桥、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范围为高速公路护栏网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护栏网用地外缘起算。在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护栏网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拆除建筑控制区内既有合法建筑物,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300米、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洞口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护栏网两侧一定距离外,不得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地下开采等危及高速公路护栏网安全的活动。在高速公路护栏网、高速公路护栏网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护栏网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及其他非公路护栏网标志,应当报河北省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阻断高速公路护栏网。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护栏网、高速公路护栏网用地和附属设施,跨越或者穿越高速公路护栏网修建桥梁、渡槽、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护栏网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因工程建设损坏已有公路护栏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撤离现场前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高速公路护栏网改扩建时,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签订的合同将其设施迁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护栏网标志、标线、标桩、界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埋高速公路护栏网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在高速公路护栏网上行驶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护栏网工程技术标准。运载危险物品的货运车辆最高时速不得高于80公里。
车辆在隧道或者特大型桥梁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乘车人迅速撤离,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护栏网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故障车辆拖离。除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车辆机具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护栏网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机具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右侧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不得占用最左侧车道,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车辆通过收费站安全岛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在安全岛通道前后100米内应当按照标线、道口指示灯行驶,不得变更行驶路线。超限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护栏网及其桥梁、隧道通行;确需通行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门帮助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承运人承租。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对载货车辆进行检查。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处理,不得强行通过。
运输易抛洒物品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不得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洒物品。对高速公路护栏网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护栏网路政管理部门。公路护栏网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护栏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护高速公路护栏网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进入高速公路护栏网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查处破坏、盗窃、损坏高速公路护栏网设施的行为,追缴盗窃的公路护栏网设施,取缔非法设置的摊点、加水点等,保障高速公路护栏网行车安全。货运车辆和挂车要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护栏网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在无限速或者解除限速标志的路段,车辆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车辆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00公里;
除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外,禁上在安全岛通道前后各200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除执勤警察及高速公路护栏网管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上述范围内行走、滞留。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护栏网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因雨、雪、雾、沙尘天气和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车道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在车道入口处设立明显标志。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护栏网的,由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高速公路护栏网运营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并及时发布信息。紧急情况下,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处置,同时分别报告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高速公路护栏网运营管理部门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需要关闭高速公路护栏网的情况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开通高速公路护栏网,恢复交通。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护栏网时,承运人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安监、公安、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路政管理部门接到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事故发生地点,实施救援,按各自职责分工,勘查现场和路产损失,疏导交通,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高速公路护栏网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路政管理部门,处理路产损失的赔偿。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高速公路护栏网运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缉查。



